
法律与理性
——西塞罗《论法律》解读
汪雄 娄林 选编
汪雄 译
华夏出版社,2025年7月

“经典与解释·古典学丛编”丛书
刘小枫 主编
内容简介
西塞罗是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哲学家,曾担任罗马共和国的执政官。西塞罗的《论法律》是西方法哲学的经典,是沟通古希腊哲学与罗马法的桥梁。
《论法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有了中译本,但中文学界至今还没有针对《论法律》的解读著作,《法律与理性——西塞罗〈论法律〉解读》的编译出版可填补这一空白。
本书是一部针对《论法律》的解读文集,书中编选的文章都是西方学界研究《论法律》的经典作品。全书共收录了7篇研究文章,最后还有一篇《西塞罗哲学著述年谱》。其中,《西塞罗〈论法律〉的疏解》一文从考据的角度探讨了《论法律》的成书日期、对话形式、哲学背景和罗马政治;《柏拉图的〈法义〉和西塞罗的〈论法律〉》一文从思想承续的角度重点分析了《论法律》对柏拉图《法律篇》的超越之处;《西塞罗论自然法和制定法》一文立足于西塞罗的整体法思想,对比了其自然法与实定法;《看似朴实的开场:西塞罗〈论法律〉》一文聚焦于《论法律》的开篇,对西塞罗的笔法进行了解读;《西塞罗的〈论法律〉:法律与面向正义国家的正当论辩》一文讨论获得法律与正义的方式。
本书有利于读者更好地去理解西塞罗的《论法律》,进而更好地去了解和研究西塞罗的思想,对于古典学研究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

▲ 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前43)
目录
《西塞罗〈论法律〉评注》导言
西塞罗《论法律》疏解
看似朴实的开场:西塞罗《论法律》(11-5)
西塞罗的《论法律》:法律与面向正义国家的正当论辩
柏拉图的《法义》与西塞罗的《论法律》
西塞罗论自然法和制定法
西塞罗的法律渊源
西塞罗哲学著述年谱
后记
内文试读
《西塞罗〈论法律〉评注》导言(节选)
狄 克
学者们很难发现《论法律》中的政治观点所处的正确语境。因此,凯斯(Keyes)在《西塞罗理想政制的原创性要素》(1921年)一文中,在不援引西塞罗观点背后的任何正式经验的情况下,把第三卷的改革看作为了加强某些政府机关的权力而进行的纯粹理论上的操练。另一方面,哥泽尔(Gelzer)在写《西塞罗传》时不了解施密特针对成书时间所作的研究,在1969年出版的《西塞罗传》中,把《论法律》放错了地方——放在了公元前46年的塔普苏斯战役(Thapsus)之后。米西尔(Mitchell)于1991年出版《西塞罗:德高望重的政治家》,书中有一章叫“公元前63年的政治背后的政治理想”,在此章中米西尔把《论法律》和《论演说家》《论共和国》放在一块讨论了,并且通过精心安排论证得出结论:“没有事情与公元前63年的框架和目标有出入”——这是一种奇怪的反历史的方法。事实上,西塞罗从公元前五十年代的经验中给罗马总结提炼了经验教训,依据施密特针对成书时间所作的研究,可认为《论法律》体现了这些经验教训。

▲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书影,洛布古典丛书版
假如公元前五十年代对罗马政治而言是波涛汹涌的十年,那么,对西塞罗而言,这是一段苦闷的不满时光和让人羞辱的流放岁月。他被召回的快乐弥补了这些不满和羞辱,即便不考虑他重获重权,在喀提琳娜阴谋的余波之后他也很开心。在这十年的大部分时光中若隐若现的是他讨厌的敌人克劳狄乌斯。公元前61年克劳狄乌斯冒犯了波娜女神的祭祀礼仪,为了在审判克劳狄乌斯时驳斥他的不在场证据,西塞罗决定以演说家的身份复仇。通过巨额行贿,克劳狄乌斯躲过了被定罪,转罪于平民,并继续把暴力变成“政治武器库中的标准武器”。除了流放西塞罗外,克劳狄乌斯还采取了其他措施,包括限制艾利安-富菲安法(Aelian Fufian)适用在人民大会上的对不祥征兆报告的颂扬问题上—一种贵族精英实施控制的定期颂扬方法,还有削弱监察官的权力,监察官必须出席公开听证,并且任何人的公民身份发生变化时,都要明确赞同。有些西塞罗提出的重要改革被看作是直接回应克劳狄乌斯的策略。
现在很明确的是,因为《论法律》设定的背景不是遥远的过去,而是现在甚至是将来(以《论共和国》的出版为前提),所以,与西塞罗处理公元前五十年代的其他事件的公共努力存在主题重叠,例如归来后的系列演说。在宽泛的意义上,这里采用的术语包括了很多演说,从《归来后在元老院的演说》到《为米洛辩护》。在这些演说中,西塞罗对克劳狄乌斯违反艾利安-富菲安法的行为表达了不满(在不祥征兆的事件上,主张暂停人民大会),也对克劳狄乌斯限制监察官的权力表达了不满,在旨在强化占卜官和监察官的权力的立法中能发现与上述限制相对立的地方。另有一个话题在《归来后在元老院的演说》第29节中已表达过,并且在《论他的家宅》第43节又带着愤怒重述了一遍,即,把克劳狄乌斯反对西塞罗的法律解释为特别法。法律的意图充满争议,西塞罗的解释并非不可避免。但是在任何情形中,西塞罗都坚信他的解释,坚持他的陈词。没有证据能证实这些情形,且这些情形也被现代学者广泛怀疑。依据《十二表法》,特别法是非法的,并且他把反对特别法的法律放在他自己的法律即《论法律》中。最重要的是,正如西塞罗在归来后的系列演说中所做的那样,他把克劳狄乌斯的生和死、他自己的流放、宣布刑罚的道德谎言以及美德回报都放在了《论法律》中。因此,尽管人们会期待《论法律》表现出更强的哲学上的超然态度,但在事实上,令人诧异的是,对《论法律》的政治评注与归来后的系列演说词在声调和内容上都相似。

▲ 《十二表法》,约1799年绘
在政治性评述中,西塞罗小心谨慎地采取了折中立场。在提出宪法的末尾,西塞罗认为,需要这些措施确保适度混合(temperatio),这个术语是最初适度混合(genus temperatum)的怀旧版,最初适度混合是斯基皮奥在《论共和国》中所推荐的混合政制。因此,基于他对希腊和罗马宪制史的阅读,西塞罗并不提倡把时间倒退到保民官出现之前。尽管西塞罗在论证一开始好像完全反对保民官,但最后,昆图斯主张这个官职的弱苏拉版,而非从公元前七十年代就实践着的版本——当时庞培恢复了他的权力。然而,有人把执政官不受约束的权力看作是呼吁专制,马尔库斯认为此观点过于极端而拒斥之。换言之,西塞罗为了避免扰乱和谐秩序而煞费苦心,从他担任执政官时起,秩序和谐就是西塞罗的名言金句。同样地,西塞罗并非在保民官制度中发现了问题——毕竟公元前57年友善的保民官带头推动了西塞罗从流放中返回——但是,他所提议的其中一部法律禁止了人民大会中的暴动。
假如“昆图斯”在对话中代表了卓越的贵族,其职责是恭敬地聆听一些尽管他不赞同的言论,那么克劳狄乌斯则总是谴责这位保持沉默的人,克劳狄乌斯被描述为政治光谱的另一反面极端。除“马尔库斯”外,在《论法律》中所发现的中间立场的代表就是法勒鲁姆的德米特里,西塞罗极富感情地描写了法勒鲁姆的德米特里:
因此,正如你们所知道的,德米特里不仅是一个学识渊博的人,而且是一个对国家做出杰出贡献、对管理国家具有丰富经验的人。(《论法律》2.66)。
在另一段中,西塞罗这样描述法勒鲁姆的德米特里:他把学识从幽暗中引出并且把闲暇引入危机和战斗。西塞罗还把德米特里描述为政治家和学识卓越之士,并提出了意味深长的问题:其他人是否能兼具这种能力?阿提库斯对此作了回应,好像在暗示三位对话者的其中一位确能兼具这种能力。西塞罗在这里的策略很明显,正如普鲁塔克所评述的那样,假如某人表扬的不是他自己,而是另一个具有相同品质的人,那么就能缓解对自吹自擂的厌恶。很明显,普鲁塔克的考量构成了西塞罗在这里和其他地方暗指德米特里的基础。在任何情况下,西塞罗在政治家中所搜寻的东西在《论法律》中都很清晰,不亚于在《论演说家》和《论共和国》中,那就是致力于安排公共事务的能力。正如波伦茨(Pohlenz)已经暗示过的,需要把这三部著作作为整体阅读。

▲ 法勒鲁姆的德米特里(约前350—约前280)
《论法律》中体现在立法上简洁有力的政治箴言是“对坏事行否决权者应被视为有益的市民”。在文本中,这句话涉及调和同等权力的官员或调和比人民大会的主持者的权威更大的官员。但是在更大的比喻意义上,可以把西塞罗在《论法律》中的研究看作“对坏事行使否决权”,其目的是阻止克劳狄乌斯的策略获得支持,在《论义务》中西塞罗斥责凯撒的独裁且想方设法驳倒任何想模仿之人的依据,就是后一种情况。西塞罗如此费心费力,是希望被认为是“有益的市民”,即一个捍卫国家福祉的公民,正如他曾和喀提琳娜作斗争那样,或者类似地,他希望被认为是一个热爱祖国的公民,正如他对德米特里的评价那样。

▲ 《西塞罗谴责喀提琳娜》,切萨雷·马卡里 绘,1888年
关于《论法律》与政治之关系的最后问题是这条方案的预期用途是什么,是为了在可预见的将来在罗马被采纳,或是怀着一个更模糊的期待在政治上行善事?最近论文中的研习者持有这两种观点。
像吉拉德特(Girardet)那样,这些学者相信西塞罗的目标是获得最直接的政治效果,特别是在1.37的这句话中得以彰显:“我们所有的对话是为了……巩固共和国。”但是,在这个文本中,基于逐条的性质使然,有了一个不懈地讨论法(ius)的理由。这意味着要努力阐释对法的恰当理解,并且西塞罗确实在不懈地论证法应该被看作是独立于私人利益之外的东西。那么,西塞罗的解释将引导人们尊重法,并且在这个意义上有助于强化和稳固政治体。西塞罗无需思考第二卷和第三卷提出的具体法律的制定问题。
事实上,2.14对比了两类立法者:札勒库斯和卡隆达斯是一类,柏拉图是另一类。前者是为了国家而立法,后者被暗指出于热情和快乐而立法。很明显,西塞罗没有认真对待苏格拉底的反讽,苏格拉底认为,无论是在悠远无际的过去还是异国他乡,人们都会采纳他的宪制。当然,此时的柏拉图在《论法律》中是西塞罗的效仿对象。因此,似乎很清楚的是,像柏拉图出于热情和快乐那样,西塞罗也出于热情和快乐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有人认为西塞罗在心里立即接受了柏拉图的提议,但是这个观点遭到了马尔库斯的批评,在《论法律》3.29马尔库斯说:
要知道,我们谈论的不是关于现在的元老院,也不是关于现在组成它的人,而是关于将来的人——如果确实有人愿意服从这些法律的话。
由此在隐约的未来通过法律,那时将存在更好的愿意服从这些法律的人。尽管前提条件并没有继续存在,但以这种寄托于未来的方式,西塞罗极力避免了把他的法律与当今现实过于紧密地加以比较。
昆图斯要求讲授“生活的法则和理论”,为了满足昆图斯的要求,西塞罗提供了一个文本。通过法律的序曲,该文本把第一原则教授给人们。这个序曲包含法律之内的一般的行为原则(例如“合法地进行合法的战争”)。为了说明他所评述的单个法律,西塞罗也提供了案例。这些特色之处说明,西塞罗的关注点并不在于具体条款的制定,而在于教导人们对法律、对神和对官员的态度,以及官员对公民的态度。在宽泛的意义上,而非在狭隘的通常意义上,可以说,《论法律》中的教导性意涵体现了一项政治计划。
编译者简介
汪雄,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史学。在《哲学动态》《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等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等。